无锡振华: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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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
履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华”“上市公司”或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开展了 2025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本次现场检
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石军、李昕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石军、李昕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
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资料,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文件,并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依法建立健
全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
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得到贯彻落实,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了有效作用。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合法、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并对公司有关人员进
行访谈。
  核查意见: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上市
公司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了解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情况、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意见: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均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与募集资金使用相
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对账单等,并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
     核查意见: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
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
制度,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意见: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对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制度规范,并能有效
执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重大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
市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
况。
     核查意见: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
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
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及履行
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各
项经营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各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时修订更新上市公司相关内控制度;持续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无锡振华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无锡振华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
能够提供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制度性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决议
及记录、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能够安排与公司高管的访谈,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会计师配合了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函证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无锡振华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
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无锡振华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
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
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 军           李 昕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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