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88 号
致: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14:00 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 1538 号公司
科研中心 306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沈凯菲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 2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2,950,0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212%,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4,249,39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072%。
票的股东共计 8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00,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1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706,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1,86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25,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03%;反对8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3%;弃权2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4%。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71,86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25,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03%;反对8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0%;弃权2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7%。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896,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52,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038%;反对1,0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83%;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方回避,部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表决情况:同意9,097,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9.2671%;反对1,0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2982%;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12,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64%;反对1,0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48%;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53,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09,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59%;反对2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94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05,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34%;反对7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9%;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9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4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67%;反对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7%;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99,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55,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89%;反对2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7%;弃权2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4%。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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