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
查。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磊
联系人 王国胜、李天雄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35
注册资本 14,224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封路3-3号(C-41小区)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封路3-3号(C-41小区)
法定代表人 解海华
实际控制人 解海华、陈田安、王建斌、林国成、陈昕
联系人 于杰
联系电话 0535-34699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9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
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德邦科技上市后, 东方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由保荐代表人及项
目组工作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 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制运行情况, 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放与使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崔洪军先生工作变动原因,保荐机构
委派李天雄先生接替崔洪军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科创公函【2
一、请公司核实董事长协助调查事项是否涉及上市公司、是否影响
发行上市条件。如相关事项涉及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请公司充分评估董事长协助调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的影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日
常管理稳定; 三、请保荐机构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审慎核查前
述事项并出具核查意见。如发现重大异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督
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在知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核实上市公司最新情况, 并将核
实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文
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
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
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 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
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
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东方证券作为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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