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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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
                                                                                           法律意见书
二十三、 《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所涉其他事项 ....... 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可转债”)事宜的专项法律顾
问。就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事宜,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可转债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材料和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字、印章均真实,所有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发行可
转债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
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评级、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亦不对与发行人相关的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
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
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
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
见书中涉及该等专业事项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
照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或发行人的文件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
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
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作
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
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中科曙
        指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募集说明书》   指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大信出具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 1-03415 号),以及
《内部控制审计     立信出具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
          指
报告》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1888 号)、《曙
            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4〕第 ZG16667 号)
《2025 年年度报
           指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告》
《2024 年年度报
           指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告》
《2023 年年度报
           指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意见书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发行注册管理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
度,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等,发行人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已获得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可转债尚需获得上交所
的核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工商底档、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以及《关于核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63 号)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
的公告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无法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发行
人股票不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体
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
理制度,发行人的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及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商标权、专利权、软件
著作权等产权证书,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文件、本次发行募投项
目的备案文件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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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调查表,发行人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为本次发行提供证券服务的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签字人员的执业资质
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人主要资产的
权属情况,发行人及主要股东的失信情况及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天津曙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发起人协
议》,相关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已履行必要的工商登记及商务备案手续,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纳税申报文件及完税凭证、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人员花名册、社会
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发行人选举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签署
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等重大业务合同,《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
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确认函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
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主要股东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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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填写
的调查表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任何权利限制。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有关股份结构变化
的历次会议文件,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中国证
监会批复文件、验资报告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
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下属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对下属企业
的投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合法持有下属企业的权益。
     九、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控
制的下属企业的经营资质、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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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下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
其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变更经
营范围的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变更。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报告
期内重大关联交易协议、交易支付凭证,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发行人出具
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核查方式,查
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人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
业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及其
他内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并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关联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已经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等关联交
易不属于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产权权属证书、发行人下属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他方签
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向有权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下属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对下属企业
的投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合法持有下属企业的权益;发行人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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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合法、
有效,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权属纠纷;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质押、查封、
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
制;发行人租赁房屋涉及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信息披露
资料、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设立后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确认意见、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
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化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报告
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
售行为,亦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的行为,也没有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章程修改的
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章程修正案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
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
序,合法、合规;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各
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各项
内部治理制度,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及其填写的调查表
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失信情况、违法犯罪或受到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且该等议事规则及工作细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
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现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
其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有关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任免
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制定的《公
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查询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
公告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情况、违法
犯罪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事,
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法律意见书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审计报告》,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发行人及控制的下属企业的信用报告,发行
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境内下属企业受到税务方面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境内下属企业执行的税种、税
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于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信用报告,发行人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备案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函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
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已经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备案。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备案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批复文件、立信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等公告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得到了发行人有效的内
部批准,并已按规定履行了有权部门的备案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法律意见书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拟在其自有的办公场所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
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发行人最近五个
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
决议、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报告期
内发行人的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资料;以网
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下属企业的信用报告,发行人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填写
的调查表、个人征信报告及无违法犯罪证明,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等文件材料;以
网络核查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通过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所在
地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http:zxgk.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ichacha.com)、中国裁
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等网站查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主要股东、董事、总经理的失信情况、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
                               法律意见书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案件。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于报告期内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不会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该等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发行人在其中引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所涉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就本次发行编制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及下属企业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查询的方式,查验
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关政策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发行人
主营业务或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
投项目涉及高耗能行业,但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本次募投项目不属
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十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条件;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性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律意见书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本次发行可转
债尚需获得上交所的核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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