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普滨会字(2026)第 01 号
致: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普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指派欧阳文勇律师、江晓茂律师(下称“普滨律师”)出席
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
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普滨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
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04 月 0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
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普滨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
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乡街道龙腾社区汇智研发中心 C 座 1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
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愿平先生主持。
普滨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普滨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6 年 04 月 17 日下午收
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
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经普滨律师核查;结合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普滨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普滨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普滨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
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有: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
披露的一致。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普滨律
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
普滨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
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普滨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普滨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
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具体分别为:
表决结果:同意 43,679,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087%;反对 17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388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2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3,417,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0115%;反对 432,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9873%;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76,218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1900%;反对 432,94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974%;弃权 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6%。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3,417,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0115%;反对 432,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9873%;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12%;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3,698,6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525%;反对 151,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3463%;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12%;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24,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6.5549%;反对 414,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3.44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94,89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6558%;反对 414,26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3316%;弃权 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6%。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3,698,1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513%;反对 152,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3474%;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13%;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普滨律师认为: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
的《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
法、有效。
广东普滨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碧兴物联科技(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