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957 号文《关于同意南京泉峰汽
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泉峰汽车向特定对
象德润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575,44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2 元 / 股),募集资金总额 199,999,995.54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95,153,605.44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上述项
目的保荐机构,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泉峰汽车 2025 年
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项目 工作内容
号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泉峰汽车签订保荐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泉峰汽车业务情况,对泉峰汽车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泉峰汽车相关资料,2025 年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度泉峰汽车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序
项目 工作内容
号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背承诺等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泉峰汽车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目组成员对泉峰汽车的内控管理制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查,泉峰汽车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
与规则等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督促泉峰汽车严格执行信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上市公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对泉峰汽车的信息披露文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况”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保荐机构对泉峰汽车的信息披露文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况”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泉峰汽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诺进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泉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峰汽车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序
项目 工作内容
号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泉峰汽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车未发生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泉峰汽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车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泉峰汽
车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本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
使用与公司公开披露用途是否一
致,并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截至 2025 年末,
泉峰汽车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已
注销专户。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泉峰汽车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泉峰汽车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泉峰汽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