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 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同时兼顾市
场薪酬水平;
(三)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 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人才中心、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报酬。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按照公司员工薪酬制度领取对应岗位报酬。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
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
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九条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可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
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主要是根据公司岗位职责制定
的考核标准的达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可以根据经营
与市场情况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专项奖励等中
长期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可根据同
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
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
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或津贴、奖金并予以发放。
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并
有权扣减或取消其津贴,已经发放的津贴,公司有权追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从津贴、 薪酬或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如有),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考虑决定是否扣减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度薪酬:
(一)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具体由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
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
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