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责权利相
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
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及独立董
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在参考市场薪酬情况下,与公司规模和业绩情
况相匹配;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由
股东会审议确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或担任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薪
酬。上述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
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部分。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度津贴或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或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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