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董事:
作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
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
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将我在2025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冯绍刚,男,196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现任北京盈科(宁波)
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高级合伙人。2004年11月至2012年9月,任浙江富林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年10月至今,历任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
主任、监事会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4月至2024年4月,任海天精工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本人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董姓名
应参加会 亲自出 委托出席 通讯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未参加
王溪红 8 8 0 0 0 否
本人对公司本年度董事会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股东会情况
(三)在各专业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本人切实
履行相关职责。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提出了审
计委员会的专业意见,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本人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和薪酬情况。
(四)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本人严格依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开展工作,2025年度共召开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对公司利润分配、
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了报
告期所有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
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六)与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财务审
计及内控审计的计划,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
务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会议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
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
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
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了有利条
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决策、执行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等的合法合规性,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了
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要求,本人对2025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按
照规定做出了判断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5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根据
有关协议的条款进行,定价公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相关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相关事项。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无误,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各个阶段的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对纳入内控评价
范围的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形成了基本适应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得以有
效执行。
(五)聘请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财务及内控
审计机构。本人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具备相应的执
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的开展审计工作,
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相关事项。2025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相关事项。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九)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的情况
第一个归属考核期业绩指标达成的议案,本人认真审议了相关材料,认为公司层
面及持有人在归属考核期的考核结果均满足《2024年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
的考核要求,本次权益归属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事项,本人认真审议了相关材料,认为公司及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客观地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监督,本
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相关事项。
(十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
求,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
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9
元(含税)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5年6月,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利润分
配方案。
同时,公司2025年9月8日审议通过了以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股权
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4.85元(含税)的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5年10月,公司已实施完
毕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客观评价公司重大事项的合规性及
风险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
整体利益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保护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
建议,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冯绍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