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责、权、利相结合,与岗位价值及履行责任义务相
匹配的原则。
(三)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实行薪酬与业绩联动。
(四)薪酬与公司发展目标、市场薪酬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五)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当期业绩与长远发
展。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核批准,向股东会说
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构成
第八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而发生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
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人员),依据其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在公司担任任
何经营管理职务、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股
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含福利工
资)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反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劳动价值的回报,是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
度,所承担的管理责任和本行业、本地区在岗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
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的浮动年薪部分,
绩效年薪是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任
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
定福利待遇、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按照国家、山西省及相关管理规
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领取津贴,按月发放。
非独立董事薪酬按本制度“第八条董事薪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月基
薪标准的 50%预发,剩余部分依据公司经营情况、个人考核评价等支
付,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
按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发放。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
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任董事长、
总经理等职务的,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由兼职企业负
担其薪酬费用。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解聘、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
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
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参考同行业的薪酬数据,进行汇总
分析,作为薪酬调整的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
相应调整。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三)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
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止付追索机制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在职、离职、退休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山西通
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19 版)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