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集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16: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短期经营目标相匹配;
  (二)业绩挂钩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紧密挂钩;
 (三)市场对标原则: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和公司实际状况,确保薪酬竞争力;
  (四)风险约束原则:建立薪酬风险管控机制,实现激励与约束平衡;
  (五)合规透明原则: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及时完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薪酬方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体系
  第六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年度发放。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决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津贴
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与岗位
职责,结合公司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额外重复领取董事津贴。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市场薪酬水平、公司规模等因
素综合确定,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绩效评价为依据。绩效薪酬占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 50%。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
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按照审慎原则,条件具备时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追索扣回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因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
  (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资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架构调整;
 (五)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
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九洲集团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