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
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职务贡献等因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础薪酬以岗位价值、具体职责为主要依据,并兼顾同等
职位、同地区的市场薪酬行情;
(二)绩效薪酬与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公司经济效益相挂钩,约
束和激励并行。
第四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
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
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构成:
(一)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按其所在岗位及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薪酬,公司不发放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发放薪酬和
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第八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及
个人岗位绩效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确
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以下简称“目标总薪酬”)的 50%。
第九条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核心业绩考核
指标及个人岗位绩效目标为依据进行考核发放。部分绩效薪酬可以在
月度基于审慎原则预发放,并留有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考核后支付。
第十条 待条件成熟时,公司可依法定程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机制,对公司发展过程中做出持续性重要贡
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给予中长期回报和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离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资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可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薪酬调整的依据包括但
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组织架构及职
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可以临时性地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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