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
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相关部门提交《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表》(附件),并经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相关知情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
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
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
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该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
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后,应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
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表
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旗新材
编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 年度报告 是□ 否□
息披露文件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
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
登记的事项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