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
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及机构,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
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
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第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
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
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3)
(4)项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事前
履行报告义务;并在发生交易后当日向证券部报告并报备相关文件。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前述第 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累计计算规则,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项所述标准的;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 2 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
定。
第十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产生重大影响;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解聘;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
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
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
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
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公司向社
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
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
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
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
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
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
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司经营的影响等;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
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
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
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
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签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
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
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
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
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
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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