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新材: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4)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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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准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中属于董事会
审议范围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
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
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
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
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
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签署决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
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前”,含本数;“过”“低于”
                              ,
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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