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
件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
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
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
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
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
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
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
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
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
(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六)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七)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九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
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
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适用)应出席业绩说明会,
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
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
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