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雷鸣)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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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
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独立审慎原则,诚信
勤勉履职,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持续跟进了解公
司经营管理与发展动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重点保障中小股东合法
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吴雷鸣,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1999年9月至2003年8月就职于
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8月至2009年8月就职于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兼总经理,兼任瑞晟智能独立董
事、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00441.SZ)独立董事、东睦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600114.SH)独立董事、新日月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宁波金鸡强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已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独立性自查,经查本人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同时,本人具有专业资质及
能力,可以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履职期间,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与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吴雷鸣      7    7      0   0       否       2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重大事项
均已完成相应审批程序。本人在审议各项议案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客观、审
慎的判断,对全部审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反对意见。公司经营层也能够按
照会议决议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地实施。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先后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全程无无故缺席情
形。履职过程中,本人坚持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主动向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
询问细节,结合自身专业经验独立分析判断,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对各项议案行使
表决权,保障决策程序合规透明。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案审议
流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决策结果已按规定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
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始终密切跟踪审计工作进展,
先后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及业务状况沟通交流,就
梳理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风险点,保障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出席公司股东会的机会,与中小股东开展深入交流,主
动了解中小股东关注的重点问题、相关诉求与意见建议。日常履职中,我充分行
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本人参加了公司业绩说明
会,进一步与中小股东对接,广泛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和公司管理层一起就投
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回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通过电话沟通、线上会议、现场参会
以及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跟进重大事项进展,并围绕
公司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战略发展规划、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
与公司管理层充分交换意见。
  本人在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审
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义务。同时,本人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在了解公
司经营管理与规范运作情况后,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助力公司提升管理水平,
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及相关部门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充分支持。对于本人提出的问题或需要补充的资料,
均能够及时反馈并提供。公司管理层也十分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
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良好保
障。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总结如下: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的情况下,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年9月
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人经过对审议文件、关联人资格等的核查,认为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
交易为公司基于开展主营业务的实际需要,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信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会因
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同意该等议案。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经核查,公司无此类情形。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经核查,公司无此类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各期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认为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作出保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推进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
设,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规范
运作,确保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工作均严格按照既
定制度执行,实现了流程标准化与规范化,经评估,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运行有效,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25年5月23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
  经核查,本人认为该所具备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需要。该所在过往审计服务中,秉持勤勉尽责的执业态度,认真履行审计职
责,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
计变更。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发放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合相关任职资格,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且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健康发展发
挥了积极推动作用。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持续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财务状况,为
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建议,推动公司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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