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12:5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
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
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
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尽量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该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认为特定信息
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
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
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公
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事项进
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
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辖区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行为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审批程序,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
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绿通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