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
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并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的专业
资格或专长。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一)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必须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
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丧失等原因造
成的不符合任职的情况,相关委员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
数。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审计部等相
关人员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审
计部门同时为审计委员会工作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议事
项落实等。
第九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
(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
(六)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七)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八)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沟通。
(九)确定并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
(十)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十一)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以下内容的,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以下程序,以审查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一)研究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是否提供非审计类服务)。
(二)每年向审计机构索取资料,了解审计机构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督
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有关规则包括就更换审计机
构合伙人及职员的现行规定。
(三)每年至少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外部审计机构一次,以讨论与
审计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审计工作产生的事宜以及审计机构提出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规
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
管机构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审计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用
以支付:
(一)外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审计、审查或者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
(二)委员会聘请外部专业顾问所需的全部费用。
(三)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必要或适当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在履行本工作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责时,审计委员会不承
担计划和执行审计活动的义务,不承担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完整准确及准备财务报
告的义务。公司管理层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准备事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
报告的审计事宜负责。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事会转授予
其的权力。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调整。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外部
审计机构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三日应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
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
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
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确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
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表决的方式召开。书面议案
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
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
成为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议记录,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供董事随时查阅,保存期限为至
少十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指派证券部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初稿应尽快提供给全体委员审阅,并由各委员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会议记录的最
后定稿应于会议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并发送给全体委员作记录之用。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控
制的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
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
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
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所称的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若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在本
工作细则修订之前,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