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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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定、持
      续、高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符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
          钩、与奖惩挂钩。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参考,公
      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
      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
      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从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三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制
       订,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绩效考核,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二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或津贴;在公司
       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
       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为准。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 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
           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标准;
       (三)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
           按照月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公司应当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 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其他与中长期业绩挂钩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
           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的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定期发放,无须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
       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月度、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中长期激励的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   薪酬发放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如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其个人所做承诺等情形,应确认薪酬发放是否符合相关承诺内
       容。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具体薪酬调
      整依据如下:
       (一) 公司盈利状况;
       (二) 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 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 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六) 通胀水平。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
       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并向董事会薪酬委员
       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发生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四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的,由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牵头负
      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
      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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