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 天普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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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及《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四)回避表决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
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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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
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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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与其决策权限内的关联交
易有关联关系,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交易标的出具和披露审计报
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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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
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
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
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
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条、第十
一条的规定;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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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条、第十一
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章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6 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至(十六)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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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
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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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
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
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
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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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为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工
作,包括关联交易的识别、协调、监控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日常关联交易,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审议通过的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协调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登记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的日
期、类别和金额,并按类别汇总,按月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将超出审议通过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的,财务部应当提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重新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
允性进行审查,并做好新增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日常报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其他任何日常关
联交易范围之外的交易的,必须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前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
司证券部、合规部会同财务部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公司相应机构审议批
准。
  在取得相应机构批准之前,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签署相关协议,不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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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相关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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