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智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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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外部市场薪酬水
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执行机构,会同财务
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审计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除该固定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董事长的薪酬按照其参与日常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
综合评定发放,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不
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董事长),不领取任
何报酬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基本薪酬根据其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
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
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
月发放;绩效薪酬按月度和年度考核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
  (六)岗位、职责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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