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
同华先生、郑志明先生、李莎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同华先生、郑志明先生、李莎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
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