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股份: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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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
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激励机制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经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社保
待遇等。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所属的岗位、担任的具
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除股东会审议通过
外,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除股东会审议
通过外,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
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特定情形需适用其他薪酬方案的,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采用其他薪酬方案。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其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
及岗位职责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
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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