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湖南天雁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证e互动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
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
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公司保证咨
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积极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
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
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