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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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天雁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
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
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水平与业
                 - 1 -
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
     (二)年度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业绩
持续增长,促进公司有质量、有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规则》。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具体部
门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七条 薪酬结构
  独立董事薪酬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领取固定薪酬(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
酬。
  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年薪、评价年薪和任期激励、津补贴等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超额利润分享、任期激
励、专项奖励、津补贴等构成。
  津补贴按国企管理人员履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薪酬标准
                 - 2 -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
  实行薪酬预发与结算制度。每月按照现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的一
定比例预发,待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年度薪酬收入结算。任期
激励在任期届满后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进行发放,主要依据高级管理人员的
岗位价值、责任风险、工作经验、任职能力等因素确定。
  绩效年薪是年度浮动收入,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体现高级管理
人员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的情况,依据经审计后的财务指标数据和个
人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
和)的比例不低于 60%。
  任期激励是任期浮动收入,与任期目标考核结果挂钩,体现高级管理
人员完成任期经营计划和目标的情况,依据任期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
况确定。任期激励以任期内个人绩效年薪总和的一定比例为基数,结合任
期绩效考核系数确定。
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超额利润分享、专项奖励。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九条 薪酬兑现方式
                 - 3 -
支付或由其原任职单位预支付。由原单位预支付的,下一年度由公司与原
任职单位进行结算。
和年度绩效薪酬,按月或按年进行考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
年度绩效薪酬兑现;任期激励经任期考核、审计综合评估无问题后一次性
予以发放。专项奖励、超额利润分享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任期届满后,发现由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定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十一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自定薪酬或超标准发放薪酬
福利、未按期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或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违反
会计法规虚增瞒报财务状况、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追究刑事责
任等行为,董事会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制定处理措施,
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关系,扣发薪酬、追回薪酬等事项。公司因财务造假等
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超额利润分享、专项奖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
期激励。非个人原因离职的,根据离职具体情况,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
决定其任期激励与绩效年薪核算与兑现方式。
               - 4 -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公
司代扣代缴,各项缴费工资基数按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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