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通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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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财务总监;
  (四)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
又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和方案,组织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并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数据提供和组织实施等方面应大力配合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九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按月发放。
  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领取
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所任具体职务、岗
位、职责及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并领取薪
酬,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经营目标为出发点,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薪
酬。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行情、通胀水平等因素
确定。
 (2)绩效酬薪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和个人岗
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
部薪酬管理制度及相关流程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结算支付,绩效评价将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将根
据最终绩效评价结果核定,多退少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
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
或未能完成经营管理目标的,公司应视责任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行
政处分或撤销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视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在离任审计中,
如发现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薪酬进
行调整,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
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
 (一)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单项职务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领取薪酬;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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