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黑猫: 陕西黑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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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并与外部同行业薪酬水平
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及
业绩完成情况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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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
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
按其担任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发放一定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
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 50%。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从业经验、教育背景等确定,按
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薪酬以年度个人绩效目标结果为基础,并与公司年度经
营结果相挂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公积金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
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为公司的经营计划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和外部经营情况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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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同行业、所在地区薪酬增减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五)其他合理因素。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绩效
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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