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
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
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
本人周林彬,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59 年 5 月出生,法学博士。
系主任。1999 年 2 月调入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人民
政府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称号。2020 年 1 月至
(二)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任职单位 企业类型 担任职务 任职起始时间 任职终止时间
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
非上市 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 2025 年 10 月
份有限公司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
上市 独立董事 2020 年 11 月 --
限公司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
上市 独立董事 2022 年 3 月 2025 年 8 月
份有限公司
(三)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
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5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
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独立董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次数 大会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周林彬 11 11 11 0 0 否 3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历次会议,关注公司
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会前,本人详细审阅议案资料,
向公司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资料及相关情况;会议中,本人认真审议各项
议案,结合自身法律、合规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发
表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5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
各项议案均表决同意,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发展
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遵守
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均亲自参加
了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同意所有审议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专门委员会 应参加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周林彬 审计委员会 5 5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研讨、审查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对公司定
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认真听取并审核公司内审部门
提交的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内容,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
务,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
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同意专门
会议所有审议事项。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就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认真听取管理层和相
关部门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全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亲自出席了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等会议,在与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从自身专业的角度对会议中各项议案
发表明确意见和合理化的建议,有效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时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为做好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审查了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及执行结果,及时掌握公司
内控建设和实施情况,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流程;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对于
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的汇报,并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有效探讨和
交流,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与中小股东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工作,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
会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
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战略、
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的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
况,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此外,本人通过参加公司组织的前
往子公司现场实地调研活动,参观和考察子公司的生产管理情况,听取经营层关
于战略规划及经营、风控、合规等汇报,更清晰地了解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
况,并从本人专业角度给予合理的建议。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
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能够征求、听取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公司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沟通服务机构,在召开各专门委员会、独董专门会议、董事
会、股东大会前,精心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向本人提供,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
情权;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人发送公司经营资料、监管培训资料等材料和信息,对
和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情况信息积极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沟通,为本人
履职提供了良好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
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情况>的议案》;召开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四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本人对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符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本人认真核查了公司对
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情
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公司的担保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可转债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可转债募集资
金 2025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此外,鉴于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高端智能化配电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
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使用项目结项后节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严格按
照相关薪酬管理和考核制度执行相关考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于 2025 年
本人认真审阅了有关业绩报告,重点关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进行充分了
解,并对其在 2024 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本人认为,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和内控审计的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恪尽职守,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高水准的履职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财务审计
和内控审计机构及决定其审计费用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认真审议
该项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的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或相关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
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本人认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均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实际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两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
用不低于 1,000 万元(含)且不高于 2,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本次回购的
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公司则将依
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注销。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含交易费用),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11 份,
所有信息披露均经过了必要的审批和报送流程,确保了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未发现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切实保护了公众股东的利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告期
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核查,认为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
内部控制的状况,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
缺陷,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未发现重大偏差,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开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
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促进了董事会及所在各专门委员会的决策规范、科
学与高效,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已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任期届满离任。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
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支持与配合!祝公司蒸蒸日上,基业长青!
独立董事:周林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