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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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要求,为促进公司战略地位、市场地位和品牌地位的跨越提升,
推动公司更好地实现经营管理目标,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本
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导向原则。薪酬绩效与公司价值相一致,总体薪酬水
平兼顾公司现在及未来发展、内外部公平,激励与约束并重。
  (二)高质量发展原则。落实精细化管理战略,突出利润、劳动
生产率与创新相结合,进一步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三)持续改善原则。建立基于发展实际的目标管理、结果运用
与改进提升的绩效管理闭环,持续提升工作水平。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
丰林集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
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
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
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六条 公司建立并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公司按照预算
管理有关制度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清算以及内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每年度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薪酬方案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应当由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
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遵循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并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确
定原则。
  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担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领取薪酬,其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
薪酬。
  职工代表董事,按其所担任职务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领取固定津贴,不适用
本办法董事薪酬有关规定。
丰林集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其他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
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
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起止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
责组织。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结束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个人的考核指
标对当年工作进行总结,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相应的岗位职
责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公司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及其它相关指标确定当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第十四条 为适应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在经过董事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前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指标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适度调整。
丰林集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
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先考核再兑现。绩效薪酬部分中,
不少于 40%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绩效薪酬部分
发放时间不变。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处罚的;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考核工作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
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义务造成公司损失,
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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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印发的《丰林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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