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华科技: 高华科技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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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
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及时填报公司关联人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关联交易
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
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如关联董事未能主动披露关联关系并提出回避申请,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该
董事回避。如由其他董事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董事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的范
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董事的,董事会应再次
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有权决定该董事是否回避。
  当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可首先按照董事
会议正常程序、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确定该事项是否属
关联交易事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在确定相关事项性质后,再按照规定程序
履行审议及表决。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表决时的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此项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
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第一项、第二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第一项、第二项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上述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拟进行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
的项目或资产等关联交易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进行向其
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等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 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
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
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向不特定对象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控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
限和审议程序,有效落实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内控制度至少应包括
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
审计控制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就上年度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实
施情况和效果评价,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及沟通、监督五个
方面予以评估。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公司应召开专门的董事会会议并形
成采取改进措施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人应在关联交易书面协议中,明确建立关联交易公允性保障机制,并予以
专项列示。公司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的,或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
为负或低于上市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提供在一定期限内
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补偿承诺、或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人应在关联交易书面协议中,明确建立关联交易责任追究机制,并予以专
项列示。对于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责任方,公司应及时采取经济或法律手段
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
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
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不采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等方式隐瞒关联关
系,不采用“委托开发与实施项目”或通过非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中转交
易”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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