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股份: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友春)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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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2025 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
用。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陈友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职业经理人。曾
任中国东方数控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南京北
方光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西门子数控
(南京)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方信息控制集团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曾兼任江苏省企业家协会、企业联谊会副会
长、中国指挥控制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坦克装甲学会常务
理事、中国兵器学会理事、银河电子独立董事、江苏省政
协第十二届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特聘专家等职务。
六年,已按照有关规定递交辞职报告,申请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鉴于本人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公司新任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完成之前,
本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
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会,本人均以现场出席或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了各次会议,
没有委托或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
原则,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
出专业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经营的可
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本人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兼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本人出席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5 次,风险管理委员会 1 次,没有委托
或缺席的情况。本人对于各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事项进
行了审议,从专业角度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并充分发
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
对、弃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次,本人均
亲自出席并发表同意意见,并就子公司增资、签订财务公
司金融服务协议、日常关联交易等 7 项议案发表了审核意
见,充分发挥了作为独立董事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权益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
要求,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
通,参加了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听取了会
计师关于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本人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报暨 2025 年第一季度业绩
说明会,与投资者在线进行交流沟通。本人出席股东会
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
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现场考察、听取经理层汇报等方式,重点
了解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发挥独立董事专业知识和独立作
用。同时,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等及时主动获取生产经
营、内控体系、法律合规等资料,给出专业建议,督促公
司规范运作。
  公司管理层与独立董事保持了定期的沟通,提供公司
运营相关文件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知情权。公司配备了
专门部门和人员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
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子公司增资、日常关联交易、签订
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等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核,通过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发表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
项关联交易均属正常业务及发展经营需要,交易条款按照
正常的商业条款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控制评价报告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
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均符
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作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监管要
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持续监督。经核
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按计划完成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审议公司各项议案,
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结合自
身专业优势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
作。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为
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友春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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