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2 证券简称:天壕能源 公告编号:2026-041
债券代码:123092 债券简称:天壕转债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
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作涛、刘彦山、汪芳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2026]5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作涛、刘彦山、汪芳敏:
经查,你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投资集团)
代你公司的子/分公司向其上游供应商支付燃气采购款,你公司短期内向天壕投
资集团归还前述代垫款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陈
作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彦山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汪芳敏作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并对公司
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
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
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杜绝违法违规交易,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
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的 议 案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
引以为戒,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
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