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6-026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于
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
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郭金东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
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金东
性别 男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1965****2010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24)苏 0114 民初 5947 号
立案时间: 2025 年 07 月 16 日
案号: (2025)苏 0114 执 287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一、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090 万元、支付 2023 年
利率 9%标准计算);二、被告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金东
对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
告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金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许春兰对被告南京金浦
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国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2,906 元、保全
费 5,000 元、公告费 400 元,合计 98,306 元,由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金东、被告许
春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 2025 年 12 月 29 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金东
性别 男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1965****2010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25)苏 0113 民初 962 号
立案时间: 2025 年 08 月 04 日
案号: (2025)苏 0113 执 369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一、原被告各方一致确认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金东、
许春兰、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款本息合计 10952691.63 元(其中本金 9798771.83 元,利息合计
元;2025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2000000 元;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剩
余本息 7952691.63 元;二、如四被告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
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未付清本息一并申请强
制执行,并要求四被告以全部未付清本息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标准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 83745 元,减半收
取 41872.5 元,由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金东、许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兰、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缴纳);保全费
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四被告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公告费 200 元,由原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
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
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6 年 01 月 30 日
二、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理人员,郭金东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目前,郭金东先生正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
尽力降低因被列入造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造成的不利影响。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74.74%股权。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金浦集团持有的公司 145,324,131 股股份已全部被质押和司法
冻结,被轮候冻结的股份累计为 128,351,494 股。如金浦集团不能按
期清偿债务,将导致其被质押或冻结股份被强制执行,可能导致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