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国·北京
BEIJING CHINA
目 录
中审亚 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C h i n a A u di t A s i a Pac i f i c C e r t i f ie d P u b l ic A c c ou n t a n t s L L P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6)003627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公
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
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
证据,是宝泰隆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宝泰隆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2025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