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 1987 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
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本所具备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 年 11 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
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 166 号长江产业大
厦 17-18 层。
(5)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6)2025 年末合伙人数量 237 人、注册会计师数量 1,306 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723 人。
(7)2024 年经审计总收入 217,185.57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183,471.71 万
元、证券业务收入 58,365.07 万元。
(8)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244 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
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
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8 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
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
民事诉讼中尚未出现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10 次、自律监管
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2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 11 人次、监督管理措施 40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0 人次、纪律处分 6 人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 41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经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审众环就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
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中审众环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
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
作安排,中审众环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审众环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度的经营情况,
公司各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众环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
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
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 4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 年 12 月 22 日,审计委员会以通讯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
注册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事项进
行了深入沟通。
(三)2026 年 4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本公司
召开,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
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众环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董事会
客观、公正及独立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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