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0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6 年 4 月)。
二、其他说明
除附件所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最终变更内容
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
记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层
或其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事宜。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6 年 4 月)
说明:以下内容,如“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修改或新增内容。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总资产的 30%;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董事审议同意。 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审议同意。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停止其履职。 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应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公司法》列
举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一般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一般交易的决策权限
...... ......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查决 定。
定,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述规定,但公司向与关联人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仍适用前两款规
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 定。
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 3.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
元的; 表审查决定。
......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
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
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
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
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专业结构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对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进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或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而确需调整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 确有必要调整;
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