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
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965,716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年 7 月 3 日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 030019 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泰
转债”,债券代码“123200”。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陈思颖、唐超
联系电话 0755-2397635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22
注册资本 9,948.4126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文强
实际控制人 孙文强、王纪学
联系人 梁庭波
联系电话 0532-89086869-8099
可转债上市时间 2023 年 7 月 17 日
可转债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
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尹柏元、宋伟因工作岗位变动,不能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相应职责,由陈思颖、唐超分别接替尹柏元、宋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更及其理由
人。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割日”)完成交
深交所对保荐人 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或其保荐的发行 14 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
人采取监管措施 况如下:(1)2025 年 5 月 23 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
的事项及整改情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况 分;(2)2025 年 7 月 14 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
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发行可转换公司 股并赎回,并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具体详见公司
债券提前赎回并 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海
摘牌 泰转债赎回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67)、《关于海泰转债摘牌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168)。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及监管函
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已向相关机构汇报整改情况。
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原实施主体为海泰科新材料,同意增加海泰科新材
料全资子公司海泰科(安徽)为实施主体;增加安徽省合肥市寿县新桥国际
产业园为实施地点。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4-011)。
事项 说明
于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减少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实施主体海泰科新材料,减少
实施地点青岛市城阳区。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海泰科(安
徽),实施地点为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减少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84)。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
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
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
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思颖 唐 超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