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能股份持续督导文件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豪 24 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豪能股份签订的保荐承
销协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保荐机构,对豪能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豪能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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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李莎、贾音
联系电话 0755-8294 3666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hengdu Haoneng Technology Co., Ltd.
设立日期 2006 年 9 月 25 日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603809
股票简称 豪能股份
注册资本 920,288,807 元
法定代表人 向星星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 288 号
实际控制人 向朝东、向星星、向朝明
董事会秘书 侯凡
联系电话 028-8621 688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1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豪能股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
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期间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招商证券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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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注册:组织豪能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
对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豪能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豪能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
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管理、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
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
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
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
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
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
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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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
沟通,同时相关人员配合保荐机构接受访谈,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尽职履责,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
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豪能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
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豪能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
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
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无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豪能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
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豪 24 转债亦已经于 2025 年 10 月完成赎回暨摘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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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续无尚未完结需专项督导的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豪能股份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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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李 莎: 贾 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霍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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