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0: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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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 30-2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魏莱、王艾迪律师出
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公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负责
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04 月 24 日 9:15-9:25 , 9:30-11:30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74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89%。
代表股份     13,180,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707%。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3 人,代表股份 13,18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5707%。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50%;反对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43%;弃权 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6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75%;反对 55,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1%;弃权 59,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5%。
  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公司债务逾期后续风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96%;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16%;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6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71%;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4%;弃权 28,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5%。
  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就上述全部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
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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