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如全资、控股子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财务部,
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
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
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
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
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
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
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
期)、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九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原则上公司不应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
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
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
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在投资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上市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二)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五)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七)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
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
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协议、合同。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和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前
应成立由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配备投资决策、业
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
易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工作小组将证券投资、期货与衍
生品交易业务报总裁审核。公司总裁审核通过后,由证券投资部组织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工作小组在董事
会、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
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
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工作小组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
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
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
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财务总监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所需资金的筹
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
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
品交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
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
员会。
第四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
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
生品交易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时,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
严重的,将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视
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
品交易,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
公司已发布的《证券投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