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机: 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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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内部审计机
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履行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职能,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活
动中的制约作用、防护作用、鉴证作用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各公司内部机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
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情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
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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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具体执行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
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
内部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必要
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项目审计工作组,即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
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专项小组。各公司、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抽调。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工作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
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报告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有)等;
  (三)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
务和非财务制度、信息数据,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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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开展
各类专项审计,如:合规性审计、物资采购比价审计、招投标合规性审计、基
建工程审计、重要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等;
  (四)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受理员工的舞弊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公司项目审计工作组的职责:在审计目标及计划的指引下开展
项目审计,项目审计的成员对审计内容等全程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
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定期或不定期且至少每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汇报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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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赋予审计机构
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济管
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格、开户银行对账单、财务明细账、海关进出口报关单、数据图表资料及报告等;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根据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各单位的生产及管理会
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
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有违反财务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
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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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遵守财经纪律、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该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根据开展审计业务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需要,可以在专业领域内寻
求外部和内部专业人员的支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监察部年度审计计划,
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由审计监察部协调并组织成立内部审计小组,
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在审计实施至少一周前以口头方式
或邮件方式通知被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
求准备审计小组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通
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的证明资
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访谈、询问、观察、盘点、审核、
函证和原始大数据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基于
获取的审计依据及分析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小组应该在出具审计报告初稿期间,
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可以在初稿沟通期间再提交补充证明信息与
材料,交换意见结束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审计报告发布
给能保证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人员,即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
的主要人员。此外,对审计报告的发布与转发还应考虑其受控范围。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存在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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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者,应在审计报告接收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补充材料,逾期不提视为
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在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所述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
及决定,审计监察部将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跟进检查,必要时可采取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整理后纳入审计
档案管理。
          第六章 重大事项审计关注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对应的
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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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已经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度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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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及各内部机
构、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进行的内部控制测评及循环
穿行测试后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官方信息发布渠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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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
和完善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从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后,公
司已发布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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