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目 录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与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目标与长远利益结合原则。薪酬制度与公司中
长期战略目标紧密结合,兼顾短期经营效益与长期价值创造,
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激励约束和业绩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
岗位责任、履职绩效及风险承担能力等紧密挂钩,建立薪酬追
索扣回机制,实现奖惩对等。
(三)公平与行业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结合行业特点、
所在地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兼顾内部岗位价值公
平与外部行业竞争力。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负责下列事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作为执行机构,配合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标准
第一节 董事薪酬构成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不参与公司
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
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未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担任职务领取
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及特殊贡献等项目,其中绩效薪酬约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60%以上。
(一)基本薪酬包括岗位工资及补助、补贴、津贴等,不
进行考核,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个人目标完成情况及公司目标完成情况
挂钩,按各项绩效指标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对有特殊贡献或完成重大
临时性事项进行奖励。
第三节 其他薪酬福利
第十条 公司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在公司任职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个人承担部
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法定福利、
公司统一福利,按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执行,纳入薪酬管理
体系。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年
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与公司会计年度一致,考核结果作为薪
酬发放、岗位聘任与解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生产技术经营部及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
供考核数据。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
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月预发,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
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月度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发放的所有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按国家及
公司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及其他
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将剩余部分发放至个人。
第十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及实际绩效考核结果核算薪酬,按本办法规
定发放;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
不重复发放。
第十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按
规定报销,不计入薪酬总额。
第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年度报告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详细信
息披露。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根据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状况等情况调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
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薪酬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化工行业及所在地区同类岗位薪资变化;
(二)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盈利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或个人岗位变化;
(四)市场竞争环境及行业发展周期变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是否扣减特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
或全部:
(一)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
以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
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
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5年9月
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