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广电电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的禁止和限制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
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1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
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
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