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
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仅限于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境内外有相关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
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
谨慎预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合计不得超
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
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第十三条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
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
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
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内部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
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
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对拟进行外
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
案,并按本制度提交审批与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并
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
亏情况,并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
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或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
大异常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
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
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