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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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制度尚待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服务业务备
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后,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
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根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
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委员
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与评价,评价要
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
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
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
重应不高于 15%;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
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上一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相关人员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公司内部纪律处
分。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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