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贵州
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及分管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同时兼
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考虑公司长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
司的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相关董事不领取额外的董事津贴。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按其在本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水
平及个人贡献综合考评。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
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
度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等绩效进行综
合考评后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四)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
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
规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
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
实报销。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
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
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
失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