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贡献相匹配;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效益、经营目标挂钩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
标准;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
行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
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二) 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依据其所处岗位、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结果确
定,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支付董事薪酬。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及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由公司经营目标与个人岗位
绩效评定结果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东会批准实施
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
金、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定期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按公司考核方案规定的时间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薪酬占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 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随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及发展战略变化适时
调整,确保其竞争性与激励性。
第十五条 公司可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效益水平、组织架构调整、同行
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按照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