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长期价值、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具体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标准: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
结合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本地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制定,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岗位职责和任职考核情况,并结合
公司薪酬规定确定薪酬,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参照内外部薪
酬水平,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岗位职责、个人能力等综合因素确
定;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达成情况挂钩,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
效评价等综合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半年度发放。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
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履职考核情况发放相应的薪酬或津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岗位变动的,从变动之日起,根据新岗位标准执行相应的薪酬或津贴。新选举或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自任职之日起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五)其他合理因素。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
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
会有权决定是否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
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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