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本人在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
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
况,积极出席会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伟强,1959 年出生,中国国籍(香港),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美国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
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
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曾任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
稻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Responsible Officer)。2025 年 9 月至今,任维海德
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兼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均按时出席。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事会次数 董事会次 式出席董 董事会次 会次数 未亲自参加董 东会次
数 事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数
在审议董事会议案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且
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并出席报告期内应当出席的全部专门委员
会会议,会前认真阅读材料,熟悉议案相关情况,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
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对参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及其
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或弃权事项。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的情形;不存在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情形;不存在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五)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电话沟通、现场交流、线上会议及媒体信息发布等多种
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环境、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事项,了解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勤勉认真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与我
的沟通交流,及时向我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
况,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
及其它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为我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与交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督促
检查;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督促;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极推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审计工作中发挥作用,促进董事
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高度重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
身职责。任职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执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方
面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通过积极参加
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公正性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回复投资者的问题,回应投资者对公司日常
经营的关注,保障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
(八)其他履职情况
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
的履职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促进
公司稳健经营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各方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定价执行市场价格,符合平等
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发生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
司经营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经营情
况及相关人员的实际工作绩效情况等因素,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并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程序规范,候选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所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5.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授予
价格为 12.80 元/股。同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
买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由符合条
件的 10 名参与对象以 12.80 元/股进行认购。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归属 23.3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
属价格为 12.80 元/股。
公司 2025 年度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议流程及信
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
坚持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权利,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持续深化与董事会及管理层
沟通协作的基础上,本人将通过多种渠道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动态与行业发展,
并加强在法律及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与决策
能力,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过高效履职,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持续优化和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助力公司
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伟强